“按日連續處罰”程序如何執行?法院與環境部說法不一!
來源:www.zomarobot.com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2日
11月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云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云南省法院涉民營經濟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云南一企業因煙化爐二氧化硫超標被按日處罰2300萬,法院認定環保局程序違法被撤銷一案作為保護民營經濟典型被公布!
2300萬處罰卻被法院撤銷!
2017年3月10日,紅河州環境保護局到蒙自銀爍礦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爍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銀爍公司未按脫硫系統操作規程添加脫硫劑,且煙化爐二氧化硫折算濃度超標12.27倍,遂依據《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于2017年3月20日向銀爍公司送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并于2017年4月5日向銀爍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產整治,針對二氧化硫排放濃度超標的違法行為罰款100萬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銀爍公司在停產整治期間,不得投入生產,如在后續督察過程中還繼續違法,該局將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啟動“按日連續處罰”。
銀爍公司按期繳納罰款100萬元,2017年4月12日,紅河州環境保護局到銀爍公司復查,監測出煙化爐二氧化硫濃度超標1.6倍,認為銀爍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經履行告知等程序后,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銀爍公司自下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共計23天,每天100萬元,共計罰款2300萬元整,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
《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送達后,銀爍公司遂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紅河州環境保護局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有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其對銀爍公司作出處罰主體資格適格。銀爍公司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紅河州環境保護局作出《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的規定,但該局在復查后,應再次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銀爍公司,并再次復查時發現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才可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本案中,紅河州環境保護局復查后未再次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也未再次進行復查,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屬程序違法,故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法院與環境部說法不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經2014年12月1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適用范圍、實施程序、計罰方式、附則5章22條,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有關負責人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解讀時稱:
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必須具備4個條件: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這4個條件之間有一定的邏輯關系:只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才能受到罰款處罰;只有被責令改正,才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
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程序規定,既要利于達到打擊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的目的,又要充分保障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掇k法》設專章用10個條款的內容,詳細規定了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程序,即初次處罰、責令改正、復查、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等流程。
在規定責令改正的時限和方式時,為達到及時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的目的,《辦法》規定環保部門可以當場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現場調查時即責令排污者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鑒于超標排污,環保部門需要通過環境監測來認定,《辦法》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在取得環境監測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送達排污者,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在規定復查期限時,綜合考慮復查工作開展的及時性和執法實踐的可行性,《辦法》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以暗查方式組織對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
在按日連續處罰的處罰周期中,需要做出兩個行政處罰決定。一是初次檢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所作的處罰決定,即原處罰決定;二是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拒不改正,依法作出的按日連續處罰決定。對于兩個處罰決定的前后順序,《辦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應當在原處罰決定之后作出。
按日連續處罰采取按照違法行為持續的日數,不斷累加罰款數額的動態罰款模式。計罰日數和日處罰數額是決定按日連續處罰的關鍵因素?!掇k法》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按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每日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乘以計罰日數。對于計罰日數的確定,鑒于“被責令改正”是認定“拒不改正”的前提,《辦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保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污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
為充分發揮按日連續處罰督促排污者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作用,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辦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次數不受限制。在排污者被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環保部門應當在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同時,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和方式再次責令改正,進入下一個按日連續處罰周期。多次被責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不受次數限制,直到違法排污行為終止。
附:《辦法》中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具體操作: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應當在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后作出。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當場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現場調查時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云南一企業因煙化爐二氧化硫超標被按日處罰2300萬,法院認定環保局程序違法被撤銷一案作為保護民營經濟典型被公布!
2300萬處罰卻被法院撤銷!
2017年3月10日,紅河州環境保護局到蒙自銀爍礦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爍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銀爍公司未按脫硫系統操作規程添加脫硫劑,且煙化爐二氧化硫折算濃度超標12.27倍,遂依據《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于2017年3月20日向銀爍公司送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并于2017年4月5日向銀爍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產整治,針對二氧化硫排放濃度超標的違法行為罰款100萬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銀爍公司在停產整治期間,不得投入生產,如在后續督察過程中還繼續違法,該局將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啟動“按日連續處罰”。
銀爍公司按期繳納罰款100萬元,2017年4月12日,紅河州環境保護局到銀爍公司復查,監測出煙化爐二氧化硫濃度超標1.6倍,認為銀爍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經履行告知等程序后,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銀爍公司自下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共計23天,每天100萬元,共計罰款2300萬元整,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
《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送達后,銀爍公司遂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紅河州環境保護局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有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其對銀爍公司作出處罰主體資格適格。銀爍公司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紅河州環境保護局作出《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的規定,但該局在復查后,應再次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銀爍公司,并再次復查時發現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才可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本案中,紅河州環境保護局復查后未再次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也未再次進行復查,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違反法定程序,屬程序違法,故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法院與環境部說法不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經2014年12月1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適用范圍、實施程序、計罰方式、附則5章22條,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有關負責人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解讀時稱:
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必須具備4個條件: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這4個條件之間有一定的邏輯關系:只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才能受到罰款處罰;只有被責令改正,才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
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程序規定,既要利于達到打擊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的目的,又要充分保障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掇k法》設專章用10個條款的內容,詳細規定了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程序,即初次處罰、責令改正、復查、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等流程。
在規定責令改正的時限和方式時,為達到及時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的目的,《辦法》規定環保部門可以當場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現場調查時即責令排污者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鑒于超標排污,環保部門需要通過環境監測來認定,《辦法》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在取得環境監測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送達排污者,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在規定復查期限時,綜合考慮復查工作開展的及時性和執法實踐的可行性,《辦法》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以暗查方式組織對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
在按日連續處罰的處罰周期中,需要做出兩個行政處罰決定。一是初次檢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所作的處罰決定,即原處罰決定;二是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拒不改正,依法作出的按日連續處罰決定。對于兩個處罰決定的前后順序,《辦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應當在原處罰決定之后作出。
按日連續處罰采取按照違法行為持續的日數,不斷累加罰款數額的動態罰款模式。計罰日數和日處罰數額是決定按日連續處罰的關鍵因素?!掇k法》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按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每日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罰款數額,為原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乘以計罰日數。對于計罰日數的確定,鑒于“被責令改正”是認定“拒不改正”的前提,《辦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保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污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
為充分發揮按日連續處罰督促排污者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作用,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辦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次數不受限制。在排污者被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環保部門應當在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同時,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和方式再次責令改正,進入下一個按日連續處罰周期。多次被責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不受次數限制,直到違法排污行為終止。
附:《辦法》中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具體操作: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應當在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后作出。
第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當場認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現場調查時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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