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垂直改革走向縱深
來源:www.zomarobot.com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2日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統籌推進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于2019年3月前全面完成省級環保垂改實施工作。
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自2016年9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來,“垂改”藍圖逐漸清晰。
業內人士表示,環保垂改不同于一般制度改革,它既動了體制,又動了機構和人員,并涉及到環保執法、監察、監測、許可等制度重構,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是地方環保體制的一項根本性改革。
筆者梳理發現,近年來,根據《意見》的要求,各個試點省市和非試點省市都在積極推進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部分地區取得了較大進展。截至2018年10月,河北、上海、江蘇、福建、山東、湖北、重慶等試點省(市),以及江西、天津等非試點省(市)均已出臺《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其中,正式公開方案的省份包括河北、上海、江蘇、山東、湖北、江西等6省(市)。
按照原環保部2016年確定的時間表,這項“垂管”需要在2-3年內完成改革任務,“試點省份要力爭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形成自評估報告;未納入試點的省份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環保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到2020年全國省以下環保部門按照新制度高效運行”。
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存在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力量不足、人員配置和技術水平薄弱、監察執法隊伍建設滯后等問題,因此,從目前進展來看,盡管垂改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仍然推進緩慢。
筆者認為,此次《意見》的提出,意味著環保垂改將提速。在此背景下,筆者建議,首先應當及時總結、評估“垂改”試點省份的經驗和問題,高度關注縣一級環保機構上收可能造成的環保權責不一致的問題。重點研究市、縣一級政府環境監管事權,以及如何落實環境監管屬地責任的體制機制。
此外,統籌考慮“垂改”、環保督察制度與區域流域機構改革的關系。明晰區域督察機構的督察職能和“垂改”后省級環保機構的督察機構的職責范圍和工作程序。
最后,在探索新設立跨地區環保機構上,要與區域督察機構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相關司局有序銜接,明確職責和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和程序。在組建跨流域的環境監管機構時,應統籌考慮與水利部門所屬流域監管機構進行有效合作。以建立涉水機構多部門工作機制、涉水信息共享為抓手,推動流域層面各部門高效地監管合作。新設立區域、流域機構應把協調職能作為重點,而不是解決一般性的各區域環境守法問題,其環境執法權限和屬地環境執法應有序銜接。
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自2016年9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來,“垂改”藍圖逐漸清晰。
業內人士表示,環保垂改不同于一般制度改革,它既動了體制,又動了機構和人員,并涉及到環保執法、監察、監測、許可等制度重構,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是地方環保體制的一項根本性改革。
筆者梳理發現,近年來,根據《意見》的要求,各個試點省市和非試點省市都在積極推進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部分地區取得了較大進展。截至2018年10月,河北、上海、江蘇、福建、山東、湖北、重慶等試點省(市),以及江西、天津等非試點省(市)均已出臺《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其中,正式公開方案的省份包括河北、上海、江蘇、山東、湖北、江西等6省(市)。
按照原環保部2016年確定的時間表,這項“垂管”需要在2-3年內完成改革任務,“試點省份要力爭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形成自評估報告;未納入試點的省份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環保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到2020年全國省以下環保部門按照新制度高效運行”。
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存在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力量不足、人員配置和技術水平薄弱、監察執法隊伍建設滯后等問題,因此,從目前進展來看,盡管垂改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仍然推進緩慢。
筆者認為,此次《意見》的提出,意味著環保垂改將提速。在此背景下,筆者建議,首先應當及時總結、評估“垂改”試點省份的經驗和問題,高度關注縣一級環保機構上收可能造成的環保權責不一致的問題。重點研究市、縣一級政府環境監管事權,以及如何落實環境監管屬地責任的體制機制。
此外,統籌考慮“垂改”、環保督察制度與區域流域機構改革的關系。明晰區域督察機構的督察職能和“垂改”后省級環保機構的督察機構的職責范圍和工作程序。
最后,在探索新設立跨地區環保機構上,要與區域督察機構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相關司局有序銜接,明確職責和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和程序。在組建跨流域的環境監管機構時,應統籌考慮與水利部門所屬流域監管機構進行有效合作。以建立涉水機構多部門工作機制、涉水信息共享為抓手,推動流域層面各部門高效地監管合作。新設立區域、流域機構應把協調職能作為重點,而不是解決一般性的各區域環境守法問題,其環境執法權限和屬地環境執法應有序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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