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再生水回用需破除四重障礙
來源:www.zomarobot.com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04日
我國是水資源貧乏的國家,人均占有水資源量只有世界水平的1/4。為緩解水資源短缺,《水法》明確提出“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再生水是城市的第二水源,是常規供水的有益補充,既能緩解水資源供求矛盾,又能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還能有效推動污水治理事業發展。但是,由于諸多不利因素的制約,再生水高效回用困難重重,我國再生水綜合利用率與發達國家相差甚遠。筆者認為,破除再生水回用障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加強立法,破除制度缺失障礙。系統全面的再生水法律和政策體系,具有再生水回用的制度引導功能。在國家層面上,我國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多為鼓勵性和宏觀性的,零散分布于國家相關法規和規劃中,缺乏專門的行業指導政策法規。在地方層面上,只有少數城市出臺了再生水利用的法規、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其中多數城市出臺的再生水利用政策和規劃缺乏針對性,落實難以到位,可操作性不強,而且缺乏實質性的促進再生水利用的配套措施。
法規制度缺失是制約再生水回用的一大障礙。因此,要加強立法,制定國家層面上的再生水利用條例,從宏觀上引導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專門性的地方法規,從產業政策、部門職責、組織保障、法律責任、技術標準等方面作出明確的法律保障,切實推動再生水回用工作。
二是多措并舉,破除基礎設施建設滯后障礙。再生水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再生水廠和復雜的輸水管網。由于我國再生水利用起步較晚,在城市規模擴張進程中,城市建設規劃沒有考慮污水處理回用,導致再生水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不能有效銜接,突出表現為再生水輸水管網的建設滯后。
解決再生水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問題,應多措并舉。
拓寬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渠道,以政府投資為引導,探索PPP模式,運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招標
拍賣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再生水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
對老城區輸水管網進行改造,增加再生水輸送管網。同時,對新建、擴建項目,設置“再生水管網必須與自來水管網同時規劃和建設”的強制性規定,形成雙管供水系統,推動再生水管網設施建設。
充分發揮其他輸送渠道替代作用,彌補再生水管網建設不足的短處。例如,可利用再生水管網建設和天然河湖渠道相結合的方式。再生水廠要合理布局,靠近用水大戶,盡可能縮短輸送距離。
三是理順價格成本關系,破除水價成本倒掛障礙。再生水的成本包括再生水的生產成本和輸送成本。再生水的生產成本主要包括生產過程中的設備折舊、耗費成本,以及運營、管理等費用;輸送成本主要是建設輸水管網和提升泵站、增壓設備等費用,以及管網和泵站的運營、維護和管理等費用。目前,多地的再生水價不能覆蓋全部成本,存在水價成本倒掛問題,弱化了再生水廠商的生產積極性,形成了再生水利用的又一障礙。如果提高再生水價至成本價以上,又會弱化用戶的需求積極性。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理順再生水價格成本關系??梢圆捎没诔杀净厥赵瓌t的供水服務成本定價模式,使價格覆蓋全部成本。運用好稅收減免和政府補貼,降低供給和需求成本,如果低于成本價銷售,可對再生水生產廠商免征水資源稅和減征增值稅,同時按生產量對其進行補貼,從而降低供給成本;如果高于成本價銷售,可按用水量對用戶進行補貼,以降低其需求成本。這樣才能激發供給和需求雙方的積極性,為再生水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四是加強監管和宣傳,破除用戶不信任障礙。用戶不信任是再生水回用的主要障礙之一。一方面,有一些用戶對再生水的原水不信任。因為再生水是以污水為原水處理而得,原水可能存在一定的化學和生物污染。另一方面,是對再生水的水質不信任。目前,我國頒布的再生水水質標準多達7部,對再生水用于地下水回灌、工業、農業、林業、牧業、城市非飲用、景觀環境7個方面的水質做了明確規定,并對再生水生產、檢測方面做了明確約定。但是,有些地區污水處理不到位,再生水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用戶需二次處理才能達標,這樣就增加了用戶的不信任。
化解用戶信任危機,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完善再生水水質監管,按照國家頒布的水質標準,加大對再生水廠的檢驗、監督、信息披露和處罰力度,防范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再生水市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加強宣傳,提高公眾認可度,宣傳再生水回用對于緩解水資源短缺的重要性和可靠性,組織用戶參觀污水處理過程,講解回用技術、工藝等,消除公眾顧慮。
一是加強立法,破除制度缺失障礙。系統全面的再生水法律和政策體系,具有再生水回用的制度引導功能。在國家層面上,我國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多為鼓勵性和宏觀性的,零散分布于國家相關法規和規劃中,缺乏專門的行業指導政策法規。在地方層面上,只有少數城市出臺了再生水利用的法規、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其中多數城市出臺的再生水利用政策和規劃缺乏針對性,落實難以到位,可操作性不強,而且缺乏實質性的促進再生水利用的配套措施。
法規制度缺失是制約再生水回用的一大障礙。因此,要加強立法,制定國家層面上的再生水利用條例,從宏觀上引導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專門性的地方法規,從產業政策、部門職責、組織保障、法律責任、技術標準等方面作出明確的法律保障,切實推動再生水回用工作。
二是多措并舉,破除基礎設施建設滯后障礙。再生水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再生水廠和復雜的輸水管網。由于我國再生水利用起步較晚,在城市規模擴張進程中,城市建設規劃沒有考慮污水處理回用,導致再生水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不能有效銜接,突出表現為再生水輸水管網的建設滯后。
解決再生水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問題,應多措并舉。
拓寬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渠道,以政府投資為引導,探索PPP模式,運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招標
拍賣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再生水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
對老城區輸水管網進行改造,增加再生水輸送管網。同時,對新建、擴建項目,設置“再生水管網必須與自來水管網同時規劃和建設”的強制性規定,形成雙管供水系統,推動再生水管網設施建設。
充分發揮其他輸送渠道替代作用,彌補再生水管網建設不足的短處。例如,可利用再生水管網建設和天然河湖渠道相結合的方式。再生水廠要合理布局,靠近用水大戶,盡可能縮短輸送距離。
三是理順價格成本關系,破除水價成本倒掛障礙。再生水的成本包括再生水的生產成本和輸送成本。再生水的生產成本主要包括生產過程中的設備折舊、耗費成本,以及運營、管理等費用;輸送成本主要是建設輸水管網和提升泵站、增壓設備等費用,以及管網和泵站的運營、維護和管理等費用。目前,多地的再生水價不能覆蓋全部成本,存在水價成本倒掛問題,弱化了再生水廠商的生產積極性,形成了再生水利用的又一障礙。如果提高再生水價至成本價以上,又會弱化用戶的需求積極性。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理順再生水價格成本關系??梢圆捎没诔杀净厥赵瓌t的供水服務成本定價模式,使價格覆蓋全部成本。運用好稅收減免和政府補貼,降低供給和需求成本,如果低于成本價銷售,可對再生水生產廠商免征水資源稅和減征增值稅,同時按生產量對其進行補貼,從而降低供給成本;如果高于成本價銷售,可按用水量對用戶進行補貼,以降低其需求成本。這樣才能激發供給和需求雙方的積極性,為再生水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四是加強監管和宣傳,破除用戶不信任障礙。用戶不信任是再生水回用的主要障礙之一。一方面,有一些用戶對再生水的原水不信任。因為再生水是以污水為原水處理而得,原水可能存在一定的化學和生物污染。另一方面,是對再生水的水質不信任。目前,我國頒布的再生水水質標準多達7部,對再生水用于地下水回灌、工業、農業、林業、牧業、城市非飲用、景觀環境7個方面的水質做了明確規定,并對再生水生產、檢測方面做了明確約定。但是,有些地區污水處理不到位,再生水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用戶需二次處理才能達標,這樣就增加了用戶的不信任。
化解用戶信任危機,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完善再生水水質監管,按照國家頒布的水質標準,加大對再生水廠的檢驗、監督、信息披露和處罰力度,防范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再生水市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加強宣傳,提高公眾認可度,宣傳再生水回用對于緩解水資源短缺的重要性和可靠性,組織用戶參觀污水處理過程,講解回用技術、工藝等,消除公眾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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